放射诊疗许可操作规程
一、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许可
二、相关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审批流程(见附图)
五、审批程序
㈠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6.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本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次性告知申请者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人员(监督所)
(二)登记
本岗位职责和权限:应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2.登记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已核”及复核人姓名。登记人接收申请材料应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人员(监督所)
(三)受理审核(交办)
岗位职责和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许可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5.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许可申请的,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人员(监督所)
(四)审查(承办)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的方式。
2.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对现场进行核查、验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申请材料及现场的核查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办部门或承办科室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根据权限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领导报批。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承办人员
(五)批准
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批人对承办部门或科室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核准事项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审查意见的决定。
2、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承办科室(部门)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后返回原承办人员。
本岗位职责:主管领导
(六)制证告知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审批人的决定,同意申请许可事项的,制作审批文件(证件)并送达;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人员(监督所)
注:其它事项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7:00
联系电话:538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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