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操作规程
一、许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审批流程(见附图)
五、审批程序
㈠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可行性报告。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 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 科室设计分布图、基本仪器设备等有关材料。
5. 有关管理制度。
6. 法人代表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
7.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岗位职责和权限:
一次性告知申请者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妇保所负责相关申请材料及格式化示范文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负责展示告知。
(二)登记
本岗位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登记人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已核”及复核人姓名。登记人接收申请材料应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及时通知妇保所领取已登记的申请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三)受理审核(交办)
岗位职责和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原因。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5.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许可申请的,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妇保所人员。
(四)审查(承办)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的方式。
2.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对现场进行核查、验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申请材料及现场的核查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办部门或承办科室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规定向领导报批。
本岗位责任人:妇保所承办人员。
(五)审批
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批人对承办部门或科室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核准事项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审查意见的决定。
2、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承办科室(部门)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后返回原承办人员。
本岗位职责:主管领导
(六)制证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审批人的决定,同意申请许可事项的,制作审批文件(证件),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不予批准件,制作告知申请人的书面理由文书。
3、将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回执文书及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文书、送至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4、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妇保所制证人员。
(七)送达告知
岗位职责和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证件及相关文书。
2、完成送达的,通知妇保所拿取送达回执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注:其它事项
办理地点:市妇保所三楼(县府东街上90号);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4:30
联系电话:535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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