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甲不服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政府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申请人某公司甲。
法定代表人施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政府娄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苹果老虎机市郑和中路39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资料,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签收,后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江苏省苏州市苹果老虎机市内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系苹果老虎机市某厂房合法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2023年因“某厂房搬迁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经营厂房被纳入了征收搬迁范围内。为了解本次征迁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江苏省苏州市苹果老虎机市内有限责任公司。其系某厂房合法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2023年因“某厂房搬迁项目”建设需要,将申请人的经营厂房实施了征收搬迁,为了解本次征迁合法性,现申请人特申请房屋位置涉及的如下材料:
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认定登记相关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相关材料及公告材料;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及涉及本次征收的各户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
4、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
7、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
202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申请人申请的地块不涉及征收,故申请公开的1-7项均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申请人认为,说明内容的相关答复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规定,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理由如下:
一、答复内容明显事实认定错误。
答复中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以不涉及征收为由,告知申请的1-7项均不存在,明显不符合事实情况,并且答复书载明的为10月22日,申请人却在2024年12月13日收到,明显是虚假内容,存在违法超期回复情形。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并非全部都是涉及征收的信息,被申请人以不涉及征收为由认定申请内容均不存在,明显认定事实有误,且答复书中存在虚构事实内容。
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公开职责。
申请人申请地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性规划系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该信息并非不存在,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告知明显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案涉地块涉及具体的市政动迁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并且是本次市政动迁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应当公开被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房屋调查结果和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信息。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苹果老虎机市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凭证及物流查询记录;3.〔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并依法作出答复书。答复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2024年10月1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苹果老虎机市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充分检索,2024年12月5日答复人向申请人第一次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后因快递丢件,2024年12月13日答复人第二次成功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
二、答复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1.案涉苹果老虎机市某地地块并未涉及征收,而是协议搬迁。首先,2023年3月3日答复人与某公司乙签订一份《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系协议搬迁,即对苹果老虎机市某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等实施整体搬迁,协议对搬迁项目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金额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其次,申请人在另案民事诉讼中起诉某公司乙和答复人一案中[(2024)苏0585民初2881号],案由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标准和申请人是否应获得相关奖励;最后,征收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协议搬迁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全部为征收所涉及的材料,案涉地块为协议搬迁,故答复人没有制作或获取任何相关征收材料。
2.答复人已履行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答复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该系统是以被拆迁人的名称存档)以“某公司乙”和“某公司甲”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答复人经检索档案查询系统,未找到与该关键词名称一致以及相关文件。
3.答复人作出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本案中,答复人依据“某公司乙”和“某公司甲”名称进行检索,在答复人的档案查询系统中,并无相关的任何材料,属于答复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苹果老虎机市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凭证及物流查询记录;2.〔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两次邮寄凭证及物流查询记录;3.查档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包括苹果老虎机市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房屋位置定位截图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9日签收上述邮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情况”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载明:“申请人系江苏省苏州市苹果老虎机市内有限责任公司。其系某厂房合法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2023年因‘某厂房搬迁项目’建设需要,将申请人的经营厂房实施了征收搬迁,为了解本次征迁合法性,现申请人特申请房屋位置(详见附件4)涉及的如下材料: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认定登记相关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相关材料及公告材料;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及涉及本次征收的各户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4、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7、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载明以下内容:“经查:你申请的地块不涉及征收,故你单位申请公开的1-7项均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邮寄上述答复书,该邮件物流查询显示处于“运送中”,至本案审理期间的2025年4月2日仍未更新邮件物流信息。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再次邮寄上述答复书,该邮件于2024年12月13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苹果老虎机市娄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邮寄凭证及物流查询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和内容。
2.〔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两次邮寄凭证及物流查询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及送达情况。
3.查档截图。证明被申请人检索情况。
本机关另查明:坐落于苹果老虎机市某地的不动产,原权利人为某公司乙。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甲方)与某公司乙(乙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为苹果老虎机市某地的不动产次承租人。因申请人与某公司乙、某公司丙、某公司丁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原告向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某公司丙、某公司丁、某公司乙,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85民初2881号,并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第三人。在该民事诉讼阶段,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搬迁补偿协议书、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在庭审阶段获取搬迁补偿协议书等证据并进行质证,后上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2024年9月26日,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5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某公司乙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拆迁补偿款861504.82元及利息损失(以861504.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2024)苏0585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2024年12月4日二审法庭调查阶段,申请人将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太资规收〔2023〕117号)提交二审法院。2025年1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民终1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载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申请人与某公司乙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某公司乙已经向苹果老虎机市人民法院缴纳(2024)苏0585民初2881号案件案款901653.54元。
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在档案数据管理系统中,以“某公司乙;征收”“某地;征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任何信息。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在档案数据管理系统中以“泥的物语”“福共”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出搬迁补偿协议,不动产收回、注销相关资料,未检索出其他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同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告知书》〔2025〕1号,告知书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因贵司申请的地块不涉及征收,故贵司申请公开的第1、2、3、6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贵司申请公开的第4、7项,在贵司提起的案号为(2024)苏0585民初2881号一案中,在2023年9月1日开庭中,本机关按照法官的要求在开庭后3个工作日内已经将第4、7项材料交给法官,经了解,法官已于2023年9月7日将材料交由贵司,贵司在2024年1月31日开庭中也确认收到了相关材料,故本机关已经满足了贵司的知情权,不再另行告知;关于第5项材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并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本机关不掌握,建议向苹果老虎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联系地址:苹果老虎机市上海东路96号,联系电话:0512-5352308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另查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资规公开〔2024〕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对其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予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太资规收〔2023〕117号),相关邮件于2024年11月19日被签收。
另,本机关在办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某公司乙签订的行政协议一案中(〔2024〕太府行复第223号),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包含某公司乙拆迁补偿项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本机关办理申请人不服苹果老虎机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2025〕太府行复第5号),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含《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太资规收〔2023〕117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是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载明其认为“某厂房”实施了征收搬迁,其申请如下材料: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认定登记相关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相关材料及公告材料;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及涉及本次征收的各户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4、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7、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
因某公司乙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系协议拆迁,某厂房未被实施征收,申请人所申请的与“某厂房”相关的征收信息确实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调查认定登记相关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相关材料及公告材料;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及涉及本次征收的各户补偿协议,分户评估报告;6、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不存在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所申请人的“4、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政府信息,虽“某厂房”未被实施征收,但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某公司乙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前,被申请人组织评估机构对某厂房进行了评估,且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地块不涉及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依据不足。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告知书》(〔2025〕1号),告知申请人其已经在民事诉讼中获取了其要申请的“4、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另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已经通过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太资规收〔2023〕117号)。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无意义。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5、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因上述事项所涉职权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案涉地块不涉及征收,告知其相关信息不存在,相关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告知书》〔2025〕1号,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的“5、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所涉职权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并告知其向相关职权部门申请并无不当。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被申请人已经补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告知书》〔2025〕1号,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后于2024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成功,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告知书》(〔2025〕1号),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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