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行为案(一)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住所地苹果老虎机市璜泾镇园林路515号。
第三人施某。
第三人苏某甲。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
申请人称:苏某乙十多年来不允许我走我家门口的路,我04年出了1300元给村里,集资修路。1300元我是交给苏某乙的,后来鹿南村会计王某某给了我收据,但是这条路在2015年苏某乙造房子的时候把路压坏了,证明这个路是豆腐渣工程。施某认为这条路和田都是她的,经常骂我,不允许我走,今年施某问我要钱,施某认为我走在她的路上和田上,叫我给她通行费。我认为施某对我进行敲诈勒索,我报警后,派出所出具了终止调查决定,我对终止调查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及快递面单;2.路面照片4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2日下午,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接黄某报警称其丈夫苏某甲于2024年11月7日在苹果老虎机市璜泾镇雅鹿村某地门口被邻居施某以索要过路费的方式进行敲诈。接报后我所民警至璜泾镇某地附近处置并在现场找到报警人黄某并将其带至璜泾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2024年11月22日,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受理案件调查。经调查,2024年11月7日上午,在苹果老虎机市璜泾镇雅鹿村某地门前,璜泾派出所民警同苏某甲在测量附近水桥边道路时,施某站在路边称民警测量道路为自己家的地并用苹果老虎机本地话反问:“走了我这么多年的路,阿要付我铜钿(苹果老虎机本地话中为“钱”的意思)?”,当时璜泾派出所民警、苏某甲均在现场,讲话过程中及讲完后,施某没有任何肢体行为及其他要挟、恐吓、威胁言行。关于本案,民警找到苏某甲要求苏某甲制作报案笔录,苏某甲拒绝配合。施某到案后陈述称事发时其因不满民警测量道路遂反问“阿要付我铜钿?”,施某陈述称其从未想过因道路要向苏某甲家要钱也未得到过任何相关道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犯罪的行为。本案中,结合施某及其家属苏某乙、苏某丙的陈述,施某及其家人无敲诈苏某甲家钱财的意图。经调查,施某及家属苏某乙、苏某丙等人不存在以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向苏某甲家索要钱财的行为,且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方式向苏某甲家勒索财物的行为。综上本案不涉及治安违法,没有敲诈勒索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2024年12月20日我所将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于苏某甲。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向苏某甲送达);3.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录像光盘(向苏某甲送达);4.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向黄某送达);5.邮寄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的邮寄凭证;6.接处警工作登记表;7.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向苏某甲、施某送达);8.当面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录像光盘(向苏某甲送达);9.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向黄某送达);10.邮寄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邮寄凭证;11.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12.到案经过;13.呈请传唤报告书;14.询问笔录(黄某);15.传唤证;16.询问笔录(施某);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施某签字确认);18.传唤证;19.询问笔录(施某);20.询问笔录(苏某乙);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苏某乙签字确认);22.询问笔录(陈某);23.执法仪录像说明(民警向苏某甲了解案件情况);24.询问笔录(苏某丙);25.执法仪录像;26.情况说明;27.身份信息。以上证据除证据3、8、25为电子证据外,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施某户与申请人两户存在多年邻里纠纷,2024年11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调查因两户邻里纠纷产生的其他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处民警同苏某甲(申请人丈夫)在测量附近水桥边道路时,施某至测量现场称民警所量道路是其家的地并用苹果老虎机本地话反问:“走了我这么多年的路,阿要付我铜钿?”,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执法录像制作成视频光盘。2024年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报警称其丈夫苏某甲在2024年11月7日在苹果老虎机市璜泾镇雅鹿村某地家门口被施某以索要过路费的方式敲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经审核,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制作行政案件受理告知书[太公(璜泾)立告字〔2024〕10085号],告知申请人其报警所称苏某甲被敲诈案已立案。2024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苏某甲。送达上述文书时被申请人要求苏某甲配合制作询问笔录,苏某甲拒绝。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文书,邮件于2024年11月25日被签收。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在办理苏某甲被公然侮辱案中对苏某丙(施某女儿)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施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在办理苏某乙妨碍公务案中对苏某乙(第三人丈夫)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对事发当天在场证人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执法仪录像说明,对2024年11月23日向苏某甲送达相关文书时执法记录的录像进行说明。2024年12月18日,经传唤,被申请人对施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0日,因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64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施某、苏某甲。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送达,邮件于2025年1月13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向苏某甲送达)、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录像光盘(向苏某甲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向黄某送达)、邮寄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的邮寄凭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被申请人立案告知情况。
2.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案件办理内部审批程序。
3.到案经过、询问笔录(黄某)、传唤证、询问笔录(施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施某签字确认)、传唤证、询问笔录(施某)、询问笔录(苏某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苏某乙签字确认)、询问笔录(陈某)、执法仪录像说明(民警向苏某甲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笔录(苏某丙)、执法仪录像、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内容。
4.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向苏某甲、施某送达)、当面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录像光盘(向苏某甲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向黄某送达)、邮寄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邮寄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时间、方式。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依法具有履行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治安管理领域的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本案中,施某户与申请人两户存在邻里纠纷,2024年11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调查因两户邻里纠纷产生的其他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处民警同苏某甲(申请人丈夫)在测量附近水桥边道路时,施某称民警所量道路是其家的地并用苹果老虎机本地话反问:“走了我这么多年的路,阿要付我铜钿?”申请人认为施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并报警。经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第三人并无敲诈苏某甲家公私财物的意图,客观上不存在以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向苏某甲家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方式向苏某甲家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其他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受理、询问、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苹果老虎机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太公(璜泾)行终止决字〔2024〕644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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