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不服苹果老虎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申请人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被申请人苹果老虎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苹果老虎机市十八港路29号。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求认定马某丙的死亡系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马某丙工作强度过大诱发脑出血,是造成死亡的根本原因。马某丙在第三人处实际提供劳动时间为上午6点至晚上21点,一个月没有任何休息。马某丙在第三人工作期间实行人脸识别打卡制度,该打卡记录在第三人处保存,第三人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调查核实,马某丙系某公司门卫保安,2024年7月30日下午,来公司装货的司机进出公司大门登记过程中发现马某丙身体不适,遂将此情况告知公司负责人,公司联系马某丙家属,当天马某丙女儿将其接回家,2024年7月31日前往苹果老虎机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主诉:头痛、视物模糊1天,记忆力下降0.5天,11:44入院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糖尿病。2024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脑室铸型,右顶叶小血肿,左侧颞叶、左侧海马区、左侧枕顶叶急性脑梗塞,高血压病,糖尿病,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后至丰县人民医院治疗,2024年8月10日马某丙在家死亡。
以上事实有病史资料、劳动合同书、公司举证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马某丙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事故发生后,马某甲作为马某丙的女儿于2024年10月9日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其材料不完整,答复人遂于当日向其发出苏0585工补〔2024〕1328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4年11月15日,马某甲补正完毕,答复人于当日受理。2024年11月18日,答复人作出苏0585工举〔2024〕39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签收。2024年11月19日,答复人向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作出太工认鉴函〔2024〕44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函》,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于2024年11月23日签收。2024年11月25日,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出具欢医〔2024〕25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复函》明确了马某丙的死亡情况。2024年11月27日,第三人向答复人提交了《事情经过》《某公司工作说明》及相关证明和委托材料。同日,答复人向第三人员工杜某甲、杜某乙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1月10日,答复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完成了邮寄送达。
三、申请人认为马某丙系工作强度过大诱发脑出血造成死亡应认定工伤于法无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十)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马某丙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身体不适,于2024年7月31日11时44分入院治疗,于2024年8月10日死亡,其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故不应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答复人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马某丙、马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商信息、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送达回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7.证据清单(2024.10.9);8.劳动合同;9.保险权益记录单;10.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11.门诊病历;12.受伤害过程简述;13.火化证、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14.证据清单(2024.11.15);15.户口注销证明;16.太工认鉴函〔2024〕44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函》、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17.欢医〔2024〕25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复函》、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18.事情经过、某公司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委托书及杜某甲、杜某乙身份证明;19.询问(调查)笔录(杜某甲、杜某乙)。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称同意被申请人答复书意见,无其他意见。第三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马某丙(系申请人父亲)生前系第三人职工,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7月30日下午,第三人处装货的司机进出公司大门过程中发现马某丙身体不适,遂将此情况告知第三人。后第三人联系马某丙女儿(申请人姐姐,本案代理人),当晚20时左右,马某丙女儿将其接回家中。2024年7月31日,马某丙前往苹果老虎机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同日,苹果老虎机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载明,马某丙“右侧枕顶叶软化灶;左侧枕叶梗塞灶;双侧枕顶叶钙化灶;脑内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必要时MRI”。同日,马某丙入院接受治疗,苹果老虎机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主诉部分载明:头痛、视物模糊1天,记忆力下降0.5天;现病史部分载明:……为进一步诊治,以“脑梗塞”收入我科,病来,神志清,精神可,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既往史部分载明: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6-7年……有“脑梗塞”病史5年……;初步诊断部分载明:1.脑梗塞;2.高血压病;3.糖尿病。2024年8月1日,马某丙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条码号:0006804118)超声提示部分载明:双侧下肢动脉、深静脉血流通畅,双侧下肢动脉粥样硬化表现。同日,马某丙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条码号:0006804115)超声提示部分载明:左侧颈总动脉内膜稍增厚,双侧颈总动脉多发斑块形成。马某丙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条码号:0006804119)超声提示部分载明:主动脉瓣二叶式畸形伴轻中度狭窄,升主动脉增宽。同日,马某丙的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明:两肺数枚微小结节,建议定期每年复查。2024年8月2日,马某丙的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明:左侧颞叶、左侧海马区、左侧枕顶叶急性脑梗塞;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深部脑白质缺血。2024年8月3日,马某丙的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明:颈内动脉颅内段多发钙化斑块形成,管腔中度狭窄;双侧大脑后动脉纤细,多发软化斑块形,多发重度狭窄;左侧大脑中动脉M2段局部中度狭窄。左侧大脑前动脉A1段阻塞。2024年8月4日,马某丙的三份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号:02990662)印象部分分别载明:“左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少量蛛血。双侧枕叶梗塞”“左侧基底节区出血,脑室系统内积血;双侧枕叶梗塞灶”“左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较前稍进展,少量蛛血,双侧枕叶梗塞。”同日,马某丙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记录载明手术名称为:双侧脑室外引流术+颅内压监测术。2024年8月5日马某丙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明:脑出血复查。两肺少许炎症;两侧少量胸腔积液。两肺数枚微小结节,建议定期每年复查。2024年8月6日,马某丙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明:脑出血复查,较前基本相仿。两肺少许坠积性改变;两侧少量胸腔积液;较前相仿。两肺数枚微小结节,建议定期每年复查。后家属要求返回当地医院治疗,2024年8月7日马某丙出院。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脑室铸型,右顶叶小血肿,左侧颞叶、左侧海马区、左侧枕顶叶急性脑梗塞,高血压病,糖尿病,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软化灶。出院记录诊疗经过部分载明:……患者既往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急性脑梗塞,脑室出血,总体预后欠佳。后马某丙被转至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2024年8月10日马某丙在家死亡。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马某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劳动合同、企业信息、保险权益记录单、死亡证明、火化证等材料。同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补〔2024〕1328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补正户口注销证明。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受〔2024〕293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举〔2024〕329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第三人邮寄上述文书,邮件于2024年11月22日被签收。2024年11月19日,苹果老虎机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向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作出《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函》(太工认鉴函〔2024〕44号),后通过邮寄方式向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送达上述文书,邮件于2024年11月23日被签收。2024年11月21日,第三人向申请人提交事情经过。2024年11月25日,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作出《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的复函》(欢医〔2024〕25号)并向被申请人进行邮寄,邮件于2024年11月27日被签收。2024年11月2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情经过》和《某公司工作说明》,工作说明载明以下内容:“1.工作内容:大门的开关(进出货车监督司机登记)和门口场地的卫生工作。2.工作时间:上班时间8:00-20:00中午11:30-13:00吃中饭和午休时间,下午17:30-18:30晚饭时间。3.工作形式:门卫室内有座椅可以坐着看门不需要站岗,空余时间可以在边上的宿舍休息或自由活动。”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员工杜某甲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员工杜某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邮寄。邮件均于2025年1月16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马某丙、马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商信息、工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2024.10.9)、劳动合同、保险权益记录单、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受伤害过程简述、火化证、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证据清单(2021.11.15)、户口注销证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证明申请人提出工伤申请的时间、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情况。
2.太工认鉴函〔2024〕44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函》、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欢医〔2024〕25号《关于核实马某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复函》、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事情经过、某公司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委托书及杜某甲、杜某乙身份证明、询问(调查)笔录(杜某甲、杜某乙)。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及内容。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文书内容及送达情况。
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内容及送达情况。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为苹果老虎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进行把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父亲马某丙为第三人员工,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工作中被他人发现身体不适,后第三人联系马某丙女儿(申请人姐姐马某乙)于当晚20时左右将其接回家中。2024年7月31日,马某丙前往苹果老虎机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同日住院接受治疗。入院记录既往史部分载明: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6-7年……有“脑梗塞”病史5年……。入院记录初步诊断部分载明:1.脑梗塞;2.高血压病;3.糖尿病。后马某丙于2024年8月4日接受手术治疗,后转至丰县人民医院治疗,2024年8月10日马某丙在家死亡。结合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劳动合同、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马某丙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受理、调查、工伤认定期限、送达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苹果老虎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5〕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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