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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6520/2015-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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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
2015-12-01
沙溪镇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沙溪镇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5-12-01 15:08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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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镇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为依据。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本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申明为依据;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一条 要定期对本镇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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