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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10 13:21来源:国资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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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国资办发〔2018〕45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水平,经研究,现将《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苹果老虎机苹果老虎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27号)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2020年底前,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全面形成与苹果老虎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二)市属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应当科学设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提高企业法治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学者,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企业发放聘书。

聘任企业要科学设定外聘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选聘程序、职责范围、利益冲突回避等要求。聘任企业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等内容。

(六)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企业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企业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十)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十一)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十二)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律师权利。

(十三)公司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公司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及个人档案,处理结果与薪酬挂钩。

(十五)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薪酬与约束激励机制,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纳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对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应当予以褒扬和奖励。

三、完善管理体制

(十六)国有企业负责推动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健全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十七)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对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十八)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企业遴选公司律师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遴选审核后,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十九)公司律师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公司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所在企业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公司律师证书,并按程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十)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公司律师应服从司法行政部门对公司律师的监督指导,履行公司律师工作考核评价、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接受公司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接受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的指导,自觉遵守公司律师行业规范。

(二十二)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其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公司律师应服从律师协会的相关管理,主动参与相关业务培训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公司律师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会费交纳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重视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

(二十四)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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