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低保家庭种植(养殖)业收入核定依据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13:44 来源:民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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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民〔2011〕39号
关于调整低保家庭种植(养殖)业收入
核定依据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公室:
随着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同时基于种植、养殖业的产品价格不断调高等因素,在听取市农工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同周边市(区)沟通后,决定就市民政局《关于苹果老虎机城乡最低保障家庭收入核定的若干规定》(太政民[2010]32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收入核定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1、种植业。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种植粮食和棉花等普通经济作物的,去除物化成本后的年纯收入每亩按800至1000元计算;种植露天瓜果、蔬菜的,每亩一般不低于1000元计算。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按实际收入计算。
2、养殖业。养殖家禽(不包括规模养殖)等,按每头商品猪(羊)纯收入不低于350元、每头经产母猪纯收入不低于1300元、普通淡水养殖每亩按年纯收入不低于800元、特种水产养殖每亩按年纯收入不低于1400元计算,温氏养鸡(规模养殖)以每只1.0元—1.5元计算。如遇特大疫情发生,按实际收入计算。
3、个体劳务。厨师、司机、木工、瓦工等一般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计算。
其他仍按原文件条款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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