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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老虎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意见

时间:2015-12-02 11:08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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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和江苏省财政局、地税局、残联《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07〕103号)、《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字〔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
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扶持残疾人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5、为残疾人就业购买社区性、公益性和特种岗位及设施。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经市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贴;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5、为残疾人就业改建各类无障碍设施、添置各类设备的补助;

6、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7、城镇下岗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助;

8、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9、对无业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1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11、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三、补助举办残疾人庇护安养、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1、安置机构的启动开办、购置残疾人用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的经费补助;

2、组织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3、安置托养残疾人员相关经费补助。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必要补助;

2、保障金征缴相关业务部门的征缴业务费用;

3、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市残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编制本级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经残联、财政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同级财政批复的保障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保障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障金的拨付手续。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缴的保障金上缴省级国库5%,上缴市级残联5%,扣除上缴上级及征缴业务费支出后25%返回各镇(区)残联,返回部分的使用范围应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市残联对各镇(区)当年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保障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残联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保障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市残联督促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好用好保障金,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残联制定的《苹果老虎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太财社〔1999〕4号)及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苹果老虎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补充意见》(太财综〔200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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